2017年底,昆明市全面建成河長制,提前一年完成中央確定的目標任務。隨后,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實現閉環管理。在此基礎上,昆明河(湖)長制快速進入由“見河長”到“見行動、見成效”的目標轉變,2021年,各級河(湖)長累計巡河(湖)7.8萬余次。
伴隨著河(湖)長制的全面建成,河(湖)長制推行工作進入新階段,其重要內涵是推動河(湖)長制從“有名”向“有實”轉變。這個階段對增強河(湖)長制實效性及長效機制的理論研究需求更加強烈,特別是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解決河(湖)長制的內在制度完善和外部制度運行需求十分迫切且意義重大。由此,《昆明市“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于日前出臺。
《辦法》完善法律監督責任
近年來,全市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但河湖管理保護中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具體而言,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國家層面僅有2017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較為宏觀地規定了“在省、市、縣、鄉建立河(湖)長制”,對河(湖)長制作出原則性規定,缺乏其他明確的法律、法規作出更為細致的規定。
此次《辦法》的出臺,既是必需,也是必須。為落實云南省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云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推行“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意見》相關要求,發揮“河(湖)長+檢察長”聯動作用,昆明市河(湖)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昆明市人民檢察院進一步增強效率意識,提高工作效能,第一時間制定并出臺《辦法》。
《辦法》旨在全面落實河(湖)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檢察機關在服務保障河湖管理保護方面的法律監督責任,以加強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督為主要任務,探索構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生態共建共治管理機制,共同推動河湖生態保護工作取得新進展。
河(湖)長制真正實現“有實”,本質上強調的是河(湖)長制長效機制的建立,此次《辦法》的出臺,讓市河(湖)長制實現制度層面的長久生命力?!掇k法》從總體要求、工作機制和組織保障3個方面作出相應規定。
讓河湖治理有更好抓手
“《辦法》中明確了重大案件聯合督導機制,對于上級交辦、轉辦、督辦的重大案件及媒體曝光、涉及面廣或跨行政區域的涉河湖公益訴訟案件,可由檢察機關與同級河(湖)長辦進行聯合掛牌督辦,督促相關單位和人員落實責任,強化問題整改?!笔泻?湖)長辦相關負責人坦言,聯合督導機制的確立,解決了以前相對“單打獨斗”的局面,對問題的解決有了更好的參考和抓手。
在協同領導機制層面,《辦法》規定重要工作協同推進,河(湖)長辦在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或研究部署重大工作時,應當邀請同級檢察機關派員參與或征求同級檢察機關意見;重點河湖聯動管理保護,強化執法、司法聯動,形成河湖保護治理合力,有效推動河湖管理保護見實效。
《辦法》建立了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移送和辦理情況通報反饋機制,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履職中,發現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同理,當檢察機關在辦理有重大影響、敏感的河湖公益訴訟案件時,應當及時通報反饋給同級河(湖)長辦。此外,《辦法》還從協作互助及常態化工作聯系、強化公益訴訟和重大情況通報及輿情應對3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組織保障著重從強化組織領導、注重跟蹤問效、推進責任考核、提升隊伍素質4個方面提出要求,以保障協作機制順利有效實施。
《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昆明市河(湖)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共同建立了重要工作協同推進、重大案件聯合督導、線索相互移送、調查取證協作、支持檢察監督工作等工作機制,助力實現河湖長治、清水長流的目標,筑牢“綠水青山”生態底色。